浙江师范大学“涌泉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师范大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由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张涌泉教授共同发起,设立浙江师范大学 “涌泉奖励基金”。

第二条  涌泉奖励基金原则上为限定性不动本基金(已捐本金人民币520万元整),以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增值收入作为奖学金。

第三条  为做好涌泉奖励基金的管理、监督和规范使用,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用途

第四条  涌泉奖励基金致力于推动浙江师范大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主要通过设立研究生“涌泉奖学金”和“涌泉奖教金”,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非定向)培养的人文社科类毕业班研究生和人文学院引进的青年教师、在教学岗位上业绩突出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涌泉奖学金”、“涌泉奖教金”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研究生工作部、人文学院具体负责“涌泉奖学金”、“涌泉奖教金”评选和组织工作,评选结果经张涌泉教授(或其代表)确认后进入公示、发放等环节。

第六条  “涌泉奖学金”按照涌泉奖励基金400万本金产生的利息及增值收入(按照5%的年利率计算),“涌泉”奖教金按照涌泉奖励基金120万本金产生的利息及增值收入(按照5%的年利率计算),具体评选办法详见《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涌泉奖学金”评选办法》、《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涌泉”奖教基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变更基金的用途,特别是新奖项的设立,应事先征得张涌泉教授(或其代表)同意。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涌泉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由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对涌泉奖励基金进行保值增值管理。

(三)负责涌泉奖励基金的划拨,提出涌泉奖励基金会每年的奖金数额建议,参与审定奖励和资助人选。

(四)负责每年定期向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基金运行与使用情况。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2331


关于开展研究生“涌泉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各学院:

为激励研究生志存高远、勤奋学习、成长成才,张涌泉教授捐款在我校设立“涌泉奖学金”。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涌泉奖学金”评选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届研究生“涌泉奖学金”评选,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非定向)培养的人文社科类2023届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名额

20人,原则上人文学院获奖名额占50%左右。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二)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毕业当年被国(境)内外高水平院校(学科)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三)诚实守信,刻苦学习,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学术荣誉。

(四)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2023届毕业研究生,于9月20日前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涌泉奖学金”申报表》,连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佐证材料一起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

2.学院初审

学院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研究生名单并排序汇总后,经公示,于9月28日前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涌泉奖学金”申报表》(附件1)和《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涌泉奖学金”申报候选人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电子稿发邮箱yjsgzb@zjnu.cn,纸质稿交至行政北楼425。联系人:王老师,82282645。

3.学校评选

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评审委员会评选,确定20名学生为“涌泉奖学金”获得者,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表彰,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每人10000元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