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公益慈善捐赠,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获得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1-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