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5年9月9日
抄送: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激发各学院、部门开展捐资办学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拓宽学校办学筹资渠道,提高捐赠收入财政浙财教〔2012〕196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配比资金专指省财政安排给我校的捐赠奖励补助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2012年起省财政设立了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补助比例为1:1。
二、可申请财政资金配比的捐赠项目范围
财政资金予以配比的捐赠收入,指学校上年度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的、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捐赠收入。我校捐赠收入原则上通过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学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财政不予安排配比资金。
三、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原则。
2.配比资金纳入学校预算,严格管理,优先用于开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活动、捐赠人指定项目配套及毕业生就业创业等专项支出。根据上级规定,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3.配比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统筹使用。对于受赠方为学院、部门(单位)的项目,捐赠资金全额划归有关学院、部门(单位)使用;按《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取得的配比资金,50%由学校统筹使用,50%由受赠方学院、部门(单位)统筹使用,使用范围应与学校提交给省财政的捐赠收入配比申请书所列用途一致。
4.学校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配比资金的具体管理,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上一年度接受捐赠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配比资金申请,并做好使用计划。
五、学校对财政配比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评。
六、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2年(至2016年12月31日)。